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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与遵循国际惯例从总体上讲是不矛盾的
      
  平安、卫生、环保方面。正是强制性规范的范围,国将按照《规范化法》规定制定强制性规范。上述保证国家平安等正当目标。而这些内容与WTO/TBT协定中的规定完全是一致的因而,除上述对我国无效或不适用的原因之外,完全可以采用国际规范。而目前的规范,大多数是由志愿者委员会制定的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业界、政府和公众。美国,美国国家规范学会(ANSI)作为“前辈”组织协助协调志愿者,并且在规范制定过程中,着重强调4个主要问题:对工艺过程的要求、上诉顺序、对否定表决或评价的强制性考虑以及对“委员会平衡”要求。当能从规范中获利的各方都有机会参与,并且没有任何一方的利益占主导地位时,这种平衡才干达到
  目前为止。就有400多个组织开发了大约3万个标准。这些规范中包括联邦、州和当地各级部门开发和采用的包括规范的强制性规范、规则和规定,单是美国。但不包括大量的推销规范(由联邦、州和当地推销部门开发和使用)另外,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对美国制造商和出口商,也提供了感兴趣的和有重要影响的规范。国际规范化组织,也即ISO,也制订了数量众多的国际规范,已颁布的规范就有1万多个。ISO通过大约2300个技术机构开展工作,这些机构中来自全世界的2万多名专家每年都参与ISO标准的开发。
  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与遵循国际惯例从总体上讲是不矛盾的尤其是国加入WTO以后。一些不适合国际惯例的法规、管理方法等都正在进行修订,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更加衔接。但很难保证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在所有的技术问题上与国际惯例都能够做到完全一致。而我采用国际规范时,首先要保证标准的内容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或不一致的内容不能采用。比如在有关国际规范中,国对某些国家或地区的称谓和划分与国际上的称谓与划分有一些差异,因而当我国采用该国际标准时,就要保证规范要以我国政府的立场为基础,而不能与国际规范完全一致。
  采用国际规范。保证实施后使生产更加经济合理国际规范的水平在国际上虽然不是最先进的但对于我国的规范而言,可以提高我国技术水平。具有先进性的因而只要能够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之后都会对我国的技术起到促进作用,从而降低生产利息,提高生产效率。
  制定我国标准应以相应的国际规范为基础。首先应采用国际规范中的基础规范与方法标准,尤其要优先采用国际规范中的基础规范和方法规范为了与国际上的技术要求相衔接。以保证我国的规范化工作与国际上的规范化工作在一个可以互相了解、具有共同的试验方法的基础上进行。因而在国家规范中,主要应采用适合我国的基础规范和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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